需方: 签订地点:
供方: 合同编号: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以下合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序号 | 计划编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含税单价(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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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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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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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不含税总金额¥ 大写: | 以上金额均含税,税率为13% | |||||
含税总金额¥ 大写: |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以及质量要求:(四选一)
1、货物符合现行国家/行业质量技术标准(标准编号及描述),若标准存在重复,以最高标准为准。
2、符合技术协议要求,技术协议编号(协议编号)。(技术协议里面必须明确到具体构成)
3、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
4、(填写明确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产品的包装要求及规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
1、供方自选运输方式将货物送至如下交货地点: ,或者需方书面通知的制定交货地点,货物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由供方承担。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由供方负责。
2、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供方承担损失风险。需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并接受货物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需方,需方接受货物前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
供方应在:(四选一)交付货物,货物发送前,供方发货前应通知需方:发货日期、预计到货日期、相关准备事宜等,并随货物附带盖章签字的送货清单。如需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供方应及时提供。
1、 年 月 日
2、合同签订后 日内
3、需方支付预付款后 日内
4、(其他交货方式)
第六条 产品的质量和验收标准
1、供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对货物质量负全责,产品验收标准按需方要求标准执行。
2、需方在交货地对供方提交的产品进行检验,如供方提交的产品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则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进行维修或退换,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进行修理或退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需方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供方对合同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如果需方在使用或销售合同产品或含有合同产品的产品时发现因合同产品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责任。
4、需方就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验收出现质量问题时需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及时补救,并承担所有费用。需方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应当负责维修或退换,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 服务与保修
1、供方承诺在质保期内向需方提供“三包”服务,质保期(三选一)
(1)利用供方货物和加工或组装的产品交付终端客户后一年内,以客户签收之日起算。
(2)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1年内。
(3)(其他质保期限约定).
2、当有第三方或需方自身进行这种服务时,供方应向指定的服务方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使其能进行服务,并且供方应提供相应证明,确保第三方能履行此种服务。若第三方不能尽上述维修义务,则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三选一)
1、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供方发票经确认无误且在需方财务入账后 日内支付。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支票/银行汇款。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向需方有权延期支付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合同签订后 日内,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作为预付款,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供方发票经确认无问题且在需方财务入账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 ,剩余 %货款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到期后 日内支付。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支票/银行汇款。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其他付款方式,请明确付款节点以及开具发票的要求)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如未能按时交付合同产品或服务,每延期一日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需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如供方给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供方应在需方损失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违约金、索赔等)。
2、供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负责及时更换或修理,需方保留退货的权利。供方应同时按实际产生损失赔付需方的损失(包括需方发生的人工费用、差旅费、运输费等)。在此情况下,供方交付不符合合同产品的期间及更换或修理的期间按供方延期交货处理,供方应按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总金额的1%延期交货违约责任,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
3、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索赔,导致需方产生损失的,供方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需方因此所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违约金、索赔等)。
4、若供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方有权拒付供方任何到期款项且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供方单方违约或违规违法等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存在质量保证金的,需方可优先从货款或质保金中扣除供方因本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立即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用特快专递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构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如因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怠于通知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的相应损失。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二选一)
1、供方应保证提供需方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指控。如出现第三方就上述权利提出指控之情况,供方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影响需方实际使用。如因供方处置不当或拖延等,影响需方生产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由需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工艺方法、技术方案等获得的专利权,均为需方所有;未经需方许可,供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直接制造或使用本合同中包含的技术内容制造该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需方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伍份,需方执肆份,供方执壹份,自合同双方及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确认签署)
供方 | 需方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